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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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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卡人申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应当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细则。
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江渝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提供的,允许持卡人将其已出账单进行分期偿还,并收取相应手续费的服务。
1.本业务适用于持有经本行同意并核发的具有普通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的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适用卡产品包括本行已发行的标准系列信用卡(含VISA环球白金卡)、公务卡、商社汽贸汽车联名卡、合家信用卡和后续发行的具有普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
2.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电话银行、个人网银、短信、微信、移动金融以及后续新增的业务办理渠道申请账单分期业务。
3.持卡人可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就当期已出账单的部分或全部消费金额申请账单分期付款业务。
4.申请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5. 下列交易不在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服务范围内:
a) 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的各项手续费用,如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违约金、超限费及其他费用;
b) 转账交易、取现交易、分期付款交易、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及本行另行指定的其他交易。
6.持卡人信用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不予办理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
a)存在违法交易行为;
b)信用卡账户当前已逾期;
c)24个月内存在累计9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d)其他不适合分期付款业务的情况。
7.账单分期付款期数最高可至24期,实际可办理的分期期数以持卡人申请业务时支持的为准。
8.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成功后,须按申请分期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分期手续费收取分为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一次性收取是指在申请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收取,分期收取是指在分期期限内每个账单中分摊收取。所收取手续费精确至“分”,一经收取不予退回。手续费收取方式以持卡人申请业务时实际支持的为准。
9.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公式:
账单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本行官网www.terpbeer.com→服务价格→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信用卡业务→分期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持卡人申请业务时的实际费率为准。如遇后续服务价格调整的,以本行官网公示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
总手续费=申请分期的金额×对应期数的总手续费率。
总手续费率=每期费率×分期期数。
10.申请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成功后,分期金额和手续费将全额占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所占用的额度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偿还完毕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1.申请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成功后,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即该笔分期金额除分期期数)以及手续费均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12.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信用卡账户所有透支消费、取现和转账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每期摊销金额的百分之百;以前月份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授信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
13.最后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14.持卡人申请的账单分期交易一经成功办理,不可进行撤销,不可对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15.持卡人可致电本行江渝信用卡24小时专线40083-66666申请提前还款,所有未还款项将在最近的一个账单日全部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若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已收取的手续费将不退还;若手续费为分期收取,已收取的手续费将不退还,剩余尚未收取的手续费按办理提前还款时的实际收费标准收取。
16.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出现以下情况时,本行有权将该笔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所有剩余未还款项(含相关利息和费用)视为全部到期并记入最近一期账单之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
a) 若在分期付款期间由于账户销户、被冻结等原因变为非正常状态;
b) 持卡人连续2期逾期;
c) 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本行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付款业务;
d) 持卡人的信用卡到期后不符合本行续卡条件。
17.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以及变更、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官方网站将此等变更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18.本细则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官方网站发布后生效。